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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公告

时间:2023-11-14   访问量:1220

江苏华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2023年10月13日决定变更公司章程,并于2023年11月7日经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现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公告如下:

 

江苏华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江苏华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801室。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 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需要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公司股东的名称:深圳联保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076304Q;

第十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深圳联保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为5000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2014年11月26日;

第十一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于三十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第七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以公司资产设定担保物权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购置、处置、核销价值超过伍万元的资产(以资产原值与处置、核销时点的公允价值孰高原则确定)事项;

(十五)决定公司转让或其它方式处置标的额超过贰拾万元的合同权利或业务;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向他人借款及向他人提供借款事项(公司员工为工作需要向公司临时借款不超过伍万元的情形除外);

(十七)决定本章程未明确的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范围;

(十八)其他应由股东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作岀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签署与第十五条第十二至十六项有关事项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前应报送股东审批,未经股东审批,公司不得签暑与该等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成员3人,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股东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决定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报告。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并决定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审议批准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购置、处置、核销价值超过壹万元但不超过伍万元的资产(以资产原值与处置、核销时点的公允价值孰高原则确定)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转让或其它方式处置标的额超过伍万元但不超过贰拾万元的合同权利或业务;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向员工提供因工作需要的临时借款金额超过壹万元但不超过伍万元的事项;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组织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岗位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股东有权查阅监事决议。若股东要求,监事应按要求将监事决议文件向股东报备。

 

第八章 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 12月31日止。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送交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公积金提取、利润 分配、或弥补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实行相关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散:

(一)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决定不予存续的;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公司按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照《公司法》一百八十四条行使职权,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相关行业监管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本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应符合公司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修订、补充。

第四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共签订三份,股东单位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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